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06
证券代码:430263 证券简称:ST 蓝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迪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玲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浩、袁蕊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凤山、不适用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潘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凤山、不适用
公告编号:2020-006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李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凤山、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 6 日,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与西
安华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向
华通公司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期限内月息 2%。潘忠、李方为
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华通公司按约向蓝天公司转款 800
万元,蓝天公司分别在 2018 年 2 月 22 日、4 月 24 日偿还利息 50 万元和 60 万
元,合计偿还 110 万元。2018 年 7 月 2 日,华通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陕西
迪森公司,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的义务。现债权已经到期,蓝天公司未能偿还欠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蓝天公司与西安华通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陕西迪森公司提出以下诉讼: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00 万元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5 万元;
3、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蓝天瑞德公司、潘忠、李方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从起诉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因为现在公司已无力支付利息,本金可以分四年偿还;律师费不应该由三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06
申请执行人陕西迪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 0103 民初 1337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陕西迪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向西安市碑林区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 7401679 元,利息、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 1434410.8 元,执行费 71830 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 7401679元,利息、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 1434410.8 元,执行费 71830 元,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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