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3 16:21:14 股吧网页版
ST蓝天: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06

证券代码:430263 证券简称:ST 蓝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9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迪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玲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浩、袁蕊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凤山、不适用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潘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凤山、不适用

公告编号:2020-006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李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凤山、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 6 日,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与西
安华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向
华通公司借款 8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期限内月息 2%。潘忠、李方为
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华通公司按约向蓝天公司转款 800
万元,蓝天公司分别在 2018 年 2 月 22 日、4 月 24 日偿还利息 50 万元和 60 万
元,合计偿还 110 万元。2018 年 7 月 2 日,华通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陕西
迪森公司,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的义务。现债权已经到期,蓝天公司未能偿还欠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蓝天公司与西安华通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陕西迪森公司提出以下诉讼: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00 万元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5 万元;

3、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蓝天瑞德公司、潘忠、李方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从起诉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因为现在公司已无力支付利息,本金可以分四年偿还;律师费不应该由三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06

申请执行人陕西迪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 0103 民初 1337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忠、李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陕西迪森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向西安市碑林区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 7401679 元,利息、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 1434410.8 元,执行费 71830 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 7401679元,利息、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 1434410.8 元,执行费 71830 元,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