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430263 证券简称:ST 蓝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2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2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夏明亮、戴小伟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潘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元鑫”)与被告一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天环保”)、被告二潘忠于 2015 年签署了相关合同,由国泰元鑫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资产计划与蓝天环保共同对天津凯祥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凯祥”)等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收购或增资扩股,国泰元鑫代其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述标的公司的股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国泰元鑫向蓝天环保转让其持有标的公司相应的股权。潘忠对相关股权收购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 年 10 月 21 日,由国泰元鑫发行设立的“国泰元鑫蓝天环保嘉和 2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 号资管计划”)成立并完成备案登记,2 号资管计划的起始规模为 7200 万元,合同期限为 24 个月。
2015 年 11 月 12 日,由国泰元鑫发行设立的“国泰元鑫蓝天环保嘉和 3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 号资管计划”)成立并完成备案登记,3 号资管计划的起始规模为 6657 万元,合同期限为 24 个月。
2017 年 10 月 26 日,蓝天环保向 2 号资管计划支付了 19,799,738 元。
2017 年 11 月 13 日,蓝天环保向 3 号资管计划支付了 18,000,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蓝天环保和潘忠与国泰元鑫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股权
受让合同》、《股权受让战略合同》条款约定,其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向 2 号资管计划支付人民币 72,580,262 元股权受让款,用以受让
原告代 2 号资管计划持有的 42.4%的天津凯祥供热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原告代 2号资管计划持有的 23%的光大蓝天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蓝天”)的股权。
2、被告一向 3 号资管计划支付人民币 67,413,008.33 元股权受让款,用以
受让原告代 3 号资管计划持有的 27%的光大蓝天的股权。
3、被告一向 2 号资管计划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
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7200 万元*24%/年,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人民币
4,781,589.04 元,共计 101 天)。
4、被告一向 3 号资管计划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
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6657 万元*24%/年,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人民币
4,420,977.53 元,共计 101 天)。
5、被告二就上述 1、2、3、4 项请求中被告一应付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6、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 2 号、3 号资管计划赔偿已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担保费人民币 30 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149,795,836.9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2 月 1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 02 民初 300
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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