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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6:23:02 股吧网页版
ST蓝天:涉及诉讼公告(1)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430263 证券简称:ST 蓝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梦春、钱飞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定市华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潘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天津凯祥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5 月 24 日,原告君创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保定能源公司签署《融资
回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定能源公司将其所有的供热设备作价 24,277,736 元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租期 36 个月,季付,每期租金不等,共 12 期,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保定能源公司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
附件 3《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该被告向原告转让医疗设备一批的价格为24,277,736 元。转让价款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支付的转让价款为 19,896,750 元(已经扣除首付款 2,767,736 元),第二次支付剩余价款 1,613,250 元。

为保证《融资回租合同》正常履行,被告北京环保公司、潘忠、李方在《融资回租合同》上签字,表示为被告保定能源公司在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保证《融资回租合同》正常履行,原告与被告北京环保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GRG170115 的《股权质押合同》,将其名下的被告保定能源公司
的 80 万股股权质押给原告,并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在保定市莲池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登记,“登记证明号:(莲)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 6016 号,登记编号:XXXXXXXXXXXXXXXXXX”。此外,为保证原告在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告天津供热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 GS160142-2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该被告拥有的天津市王稳庄供热项目项下供热费收益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
押给原告,并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登记证明
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

2017 年 5 月 31 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保定能源公司支付租赁物剩余转让价
款 19,896,750 元及 1,613,250 元。被告保定能源公司以占有改定方式,向原告转移《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全部所有权。

2017 年 6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保定能源公司出具了《实际租金支付表》确
认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总期数 12 期。被告应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向原告支付第一期租金。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被告保定能源公司支付第 1 期、
第 2 期租金,合计金额 4,306,481.25 元。自 2018 年 2 月 25 日起至开庭之日,被
告保定能源公司未支付已到期的第 3 期至第 9 期租金,根据《融资回租合同》约定,“承租人未按期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首付款、手续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等”,被告保定能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按约享有向被告保定能源公司请求支付全部欠付租金的权利。

2019 年 6 月 25 日,原告向被告保定能源公司发送《违约责任告知函》要求
被告尽快支付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全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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