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430263 证券简称:ST 蓝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牛卫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亮、姜志强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蓝环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仁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
姓名或名称:潘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浩泰博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贾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北京和谐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贾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7 月 31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蓝 天 瑞 德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CTLDCS0043-C001-L01 的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 编 号 为
CTLDCS0043-C001-L01-P01、CTLDCS0043-C001-L01-P02 的《购买合同》,原告向案外人北京浩泰博业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博业公司),案外人北京和谐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重信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被告蓝天瑞德公司使用,租赁物价款合计为 21,093,705 元,租赁期限共 36 个月。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被告蓝天瑞德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的,原告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蓝天瑞德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日,被告天蓝环宇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CTLDCS0043-C001-L01-G01的《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天蓝环宇公司对被告蓝天瑞德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被告潘忠、被告李方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同意为被告蓝天瑞德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原告为实现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浩泰博业公司,和谐重信公司支付了租赁物的设备价款 10,765,305 元、10,328,400 元,并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蓝天瑞德公司使用。但是,被告蓝天瑞德公司自起租后第 3 期租金便出现逾期。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诚泰公司与蓝天公司及相关主体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及《保证函》等相关合同,原告诚泰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蓝天瑞德公司支付原告抵扣保证金后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17,959,379.10 元及留购价款 100 元,合计 17,959,479.10 元;
2、判令被告蓝天瑞德公司支付原告截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 1,514,762.53 元以及自 2019 年 5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按 13,307,158.87 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3、判令被告天蓝环宇公司、潘忠、李方对上述第 1 至 2 项诉讼请求下的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判令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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