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430266 证券简称:联动设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1 月 28 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出具(2025)赣 1021 民初 1507 号
《民事判决书》,公司及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公司”) 均不服,已分别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已被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伟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上诉人)
公告编号:2026-002
姓名或名称: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万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泰胜公司签订《南城县上唐、城东分散式风电
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风机塔筒及附件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泰胜公司采 购风机塔筒及附件,合同总价 54,843,430 元。合同签订后,泰胜公司在履约过 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一系列损失。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产生争议,最终结算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泰胜公司认为我公司欠付货款,遂起 诉至法院,诉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公司提起反诉,主 张泰胜公司承担迟延交货违约金、窝工损失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泰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联动设计向泰胜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8,844,126.00 元。2.判令联动设计向泰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372,863.00 元。3.判令联动设计向泰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2,200.50 元。4.本案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 5,000.0 元由联动设计负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提出了反诉:1.判令泰胜公司向联动设计支付迟交货违约金 8,226,514.50 元;2.判令泰胜公司赔偿因迟延交货导致联动设计产生的损失 6,059,045.55 元;3.判令泰胜公司赔偿联动设计代为支付的运输费用 592,260.00 元;4.判令泰胜公司赔偿因不满足技术要求而导致联动设计支出的额外成本 80,000.00 元;5.判令泰胜公司赔偿因未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运输而给联动设 计造成的其他损失 53,000.00 元;6.本案诉讼费用、反诉费用等均由泰胜公司承 担。以上反诉金额合计 15,010,820.05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6-002
(一)一审判决情况
南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作出(2025)赣 1021 民初 1507 号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公司需向泰胜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8,844,126 元
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219,523.97 元(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合计
21063649.97 元。
泰胜公司需向公司支付违约损失 4,430,440 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 160,332.00 元,由原告(泰胜公司)负担 13,214.00 元,
由被告(联动设计)负担 147,118.00 元,本诉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由被告
(联动设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5,932.00 元,由被告(联动设计)负担 34,810.00 元,由原告(泰胜公司)负担 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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