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430273 证券简称:永天科技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 1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
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对董事会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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