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274 证券简称:重钢机械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复审部门,负责对财务部提交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复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 担
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担保事项的(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