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430276 证券简称:晟矽微电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次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5-05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5-060)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
公告编号:2025-063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5-060)。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向
全体员工对修订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均无异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修订稿)》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
公告编号:2025-063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监管指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