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430283 证券简称:景弘环境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6 年 9 月对外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之子公司北京景弘鑫信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北
京景弘嘉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共同利用北京景弘平台进行煤炭贸易业务,由丰原国际卖煤给北京景弘,北京景弘是资金平台的作用,提供资金,按月收取固定资金利息回报,不承担业务和资金风险;丰原国际负责承担全部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按月支付资金利息给北京景弘,丰原国际为北京景弘资金安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提供资金暂估 1000 万元,时间暂定为 1 年,以资金到账为准,月利息 1.67% (年化 20%)。丰原国际如操作不当,造成北京景弘资金损失,丰原国际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北京景弘的一切经济损失;李广亮承担连带责任。
2016 年 9 月 22 日,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北京
景弘向丰原国际购买煤炭 4.3 万吨,北京景弘先预付丰原国际 1000 万元。
2016 年 9 月 23 日,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转账共计 500 万元;同年 9 月 26
日,北京景弘又向丰原国际转账共计 500 万元,共计 1,0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丰原国际向北京景弘转账 500 万元。转账后,借款本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2)京 0102 民初 23877 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京 02 民终 16839 号】以及《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该事项实际构成对外提供借款。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期间,李广亮任景弘环境董事;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期间,李广亮之配偶周虹系丰原国际之控股股
东,故丰原国际在上述期间构成景弘环境的关联方。
故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提供借款同时构成关联交易。
2、2017 年 9 月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补充协议》
2017 年 9 月 9 日,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包括:三方同意将合作延期 13 个月,即丰原国际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
归还北京景弘此前投入的50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期间利息,利率按年息14.4%
计算;北京景弘同意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利息减按 14.4%
计算;李广亮为该笔 500 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协议实际系对 2016 年对外提供借款剩余本金 500 万元的确认以及对借
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的调整,此时丰原国际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仍涉及关联交易。
3、2019 年 3 月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签订《贸易合作协议》
2019 年 3 月 10 日,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又签订了《贸易合作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①双方进行煤炭等贸易业务,丰原国际将煤炭等商品卖给北京景弘,北京景弘再卖给购货方并收取货款。北京景弘提供资金,按月收取固定利息,不承担业务和资金风险;丰原国际承担业务全部风险并享受收益,同时确保资金安全和按月支付利息。②北京景弘向丰原国际提供资金 500 万元,期限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月利息 1%(年化 12%)。因丰原国际此前欠
北京景弘 500 万元,北京景弘暂不要求丰原国际归还,由丰原国际将该等资金用于双方合作的业务,丰原国际按月向北京景弘支付利息。
该协议实质系对前期借款剩余本金的确认以及对借款期限、利率等的调整。
4、2021 年 7 月北京景弘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还款协议》
2021 年 7 月 8 日,北京景弘再次与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还款协议》,协
议主要内容包括:三方确认,丰原国际应支付北京景弘投入贸易的本金款项为
500 万元,如丰原国际在 2021 年 9 月 9 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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