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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5:32:43 股吧网页版
景弘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430283 证券简称:景弘环境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景
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均须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担保的审查批准手续。

第八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属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重大担保事项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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