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430283 证券简称:景弘环境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景
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 收购、兼并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提出,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经理。
(二)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经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
(三)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调研,充分搜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对外投资项目按投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旦公司成为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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