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430287 证券简称:环宇畜牧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原为《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业经2011年 12 月 31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予以修订补充,本次修订
稿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形式,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可以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七)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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