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430288 证券简称:泓淇科技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泓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泓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泓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 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所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五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 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 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九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
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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