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430289 证券简称:华索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华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朝华、 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
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清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雄、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朝华、 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
师
2、姓名或名称: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清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雄、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3、姓名或名称: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荣占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朝华、 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
师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 15 日,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广铝公司)与北京华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索公司)签订《石灰石烧制车间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北京华索公司承包经营广铝公司的石灰烧制车间进行石灰生产,广铝公司每年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向北京华索公司购买石灰产品,每年石灰用量约 15 万吨,协议还对双方合作方式及期限、租金标准、石灰产品的结算价格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广铝公司、北京华索公司将前述协议的权利、义务分别概括转让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下称氧化铝公司)、北京华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下称北京华索贵州分公司)2019 年 8 月 13 日,北京华
索公司贵州分公司又将前述协议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河南华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
现因氧化铝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支付石灰款,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石灰款 12,568,812.54 元,按协议约定
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720,306.13 元(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1 日)。同时,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氧化铝公司还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单方无故解除合同;2.未按实际需求向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购买石灰产品;3.未按法律规定扣除不动产、水、电、煤增值税金;4.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石灰款。由于氧化铝公司的多种违约行为,导致本案纠纷产生。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解除《石灰石烧制车间承包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石灰烧制车间承包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依 法 判令 被 告 贵州 广 铝 氧化 铝 有 限公 司 立 即支 付 原 告石 灰款
12,568,812.54 元;依据:《石灰石烧制车间承包合作协议》第三条第 3 款的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在一周内对每一车石灰的质量化验核算结果,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 15-30 日前核算上月结算款,如部分有异议,可将有异议部分已到下个月确定后结算,以此类推。甲方须在核算完后十五日内支付乙方上月结算款。”
3. 依法判令被告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1,720,306.13 元(以欠付石灰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 3%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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