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4
证券代码:430289 证券简称:华索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华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朝华、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清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志平、胡菲琪、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朝华、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姓名或名称: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清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志平、胡菲琪、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3、姓名或名称: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荣占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朝华、 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
师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 15 日,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广铝公司)与北京华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索公司)签订《石灰石烧制车间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北京华索公司承包经营广铝公司的石灰烧制车间进行石灰生产,广铝公司每年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向北京华索公司购买石灰产品,每年石灰用量约 15 万吨,协议还对双方合作方式及期限、租金标准、石灰产品的结算价格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广铝公司、北京华索公司将前述协议的权利、义务分别概括转让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下称氧化铝公司)、北京华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下称北京华索贵州分公司)2019 年 8 月 13 日,北京华
索公司贵州分公司又将前述协议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河南华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现因氧化铝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支付石灰款,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石灰款 12,568,812.54 元,按协议约定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720,306.13 元(暂
计至 2020 年 4 月 1 日)。同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氧化铝公司还存在以下
违约行为:1.单方无故解除合同;2.未按实际需求向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购买石灰产品;3.未按法律规定扣除不动产、水、电、煤增值税金;4.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石灰款。由于氧化铝公司的多种违约行为,导致本案纠纷产生。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作出(2020)黔 01 民初 887
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北京华索、河南华索于广铝氧化铝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华索贵州分公司、北京华索、河南华索提出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 01 民初 887 号民事
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为: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1,720,306.13 元(以欠付石灰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 3%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1 日),要求支付至全部石灰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清之日止(计
算过程详见附件一);
二、依法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 01 民初 887 号民事
判决第六、七项,依法改判为:驳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依法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 01 民初 887 号民事
判决第八项,依法改判为:依法判令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因违约解除合同给河南华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造成的损失暂计 12,094,869.48 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依法判令贵州广铝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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