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289 证券简称:华索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
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行,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根据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权限范围处置公司资产:当公司收购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者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可授权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会议类别及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通信(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应当设置会场。股东通过通信(视频会议等)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根据需要公司可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具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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