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289 证券简称:华索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
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自愿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如下: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通常于 4 月 30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中期报告通常于 8 月 31 日前披露。
(三)自愿披露季报时,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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