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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9:21:36 股吧网页版
和隆优化: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290 证券简称:和隆优化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监事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和隆优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发生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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