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292 证券简称:威控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和制
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修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知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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