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动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6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或股份数量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相关主体将按以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公司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5%,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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