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7
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 ...... 7
问题 1.关于控制权稳定性及股权代持...... 7
问题 9.其他问题...... 24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补充报告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3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40
五、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42
七、发行人的业务...... 4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1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2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2
十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54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5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5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6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7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奉天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6月 23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的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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