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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7:39:40 股吧网页版
辰光医疗: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86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1: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且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
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保证网络投票系统中信息与股东会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制的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
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等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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