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82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和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北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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