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78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敦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法或者按照《上市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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