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83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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