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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7:40:26 股吧网页版
辰光医疗: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73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统称“承 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违反
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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