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每日视界影视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每日视界影视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每日视界影视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发布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501,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每日视界影视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姜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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