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305 证券简称:维珍创意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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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
护公司股东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 会 对公 司 利 润分 配 事项 的 决策 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与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 定 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原 则 上 ,公 司 最近 三 年 以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利润 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现的 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二)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三 )公 司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四)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五)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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