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 1 日修订,2025 年 12 月 16 日股东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维珍创意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12.256 万元。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九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公司英文名称:ATMVI PROFESSIONAL CO.LTD
第十一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4号楼3层3单元304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专注和不断创新,稳健经营,注重客户需求,保障员
工权益,通过走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的道路,向客户提供优质的设计、产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高丽平,认购股份 13 万股,持股比例 1.00%;
张秀清,认购股份 1287 万股,持股比例 99.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12.25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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