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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53:02 股吧网页版
新橡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314 证券简称:新橡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北化新橡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化新橡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符合下列条件提案: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
提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在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
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完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必须在发送会议
通知的同时向董事提供足够的决策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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