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430319 证券简称:欧萨咨询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 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欧萨评 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
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2)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财务报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除外);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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