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8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430321 证券简称:博德石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
判决书》,案号:( (2024)津 0319 民初 3047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博德世达(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万伟
公告编号:2025-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万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18 日被告一(建设单位)与原告(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博德世达高端井下系统设备研发、制造、 服务项目的施工工作。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一未 及时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其 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二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自 身合法权益,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进度工程进度款 5,751,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5,751,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倍计算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记至 2024 年 12 月 15 日利息为 3,961.8
元);
【上述费用暂计共 5,754,961.8 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5-002
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博德世达(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3287895.71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以 3287895.7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德世达(天津)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04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1042.5 元。由原告中儒
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3307.5 元,由被告博德世达(天津)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博德世达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735 元,被告负担部分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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