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四)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
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可执行;
(六) 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以
下合称为“监管机构”)、主办券商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
的关联方。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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