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个募投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该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 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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