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
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四) 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
管问询;
(五) 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
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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