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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致远: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
以上股(权)份的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

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公
司;

(四)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
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公司章程》等,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系统等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推荐/提名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推荐/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其股东会/董事会选举或聘用产生。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九条 子公司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对子公司行使职权。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加强对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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