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国证监会有关担保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 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担保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方式和权限
第七条 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
(一)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
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项第 1 项第 3 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经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第二章第八条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担保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可为下列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一) 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二) 流动资金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所投资企业每年年初制定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缺口情况,提出借款计划。如需公司提供担保,向公司报送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公司担保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所担保企业报送的担保资料审核后,提出议案,报董事会、股东会按本制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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