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订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可以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 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
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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