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324 证券简称:上海致远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致远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
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 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拥有控制权的权益性投资;
(二) 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不具控制权的权益性投资;
(三) 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等权益性资产导致增加、减少对外
权益性投资;
(四)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五)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但不包括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低风险银行理
财或国债投资;
(七) 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低风险银行理财或国债投资作为公司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
未达上述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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