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进行。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收到该 等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第十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提案,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以及总经理可以在董事会召开会议三日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将提案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于收到临时提案的当 日将提案转交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董事长决定将临时提案审议议案时,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 更通知。
董事长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 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 案。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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