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得知该等情形之日起的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政府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拟定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确定。
第十四条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当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非专人送达的还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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