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430330 证券简称:捷世智通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的战略方针和经营发展计划,公司202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针对《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不影响日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能够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针对《关于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和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熟悉公司业务,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满足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工作要求。公司此次续聘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针对《关于公司资产核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六、针对《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恰当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王峰娟、张泽云
公告编号:2025-011
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