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9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430332 证券简称:安华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安华智能股份公司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修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议案》,且于当日披露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简称“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简称“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更好保障异议股东权益,向公司提交了更新后的对异议股东保障措施的承诺函,为此,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修订》的议案,就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相关说明”进行修订:
修订前:
“本人或本人指定的第三方将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回购:
(一)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告编号:2019-021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含电子邮件)通知,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暂停转让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6、异议股东不存在因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7、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为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将与异议股东进一步洽谈,对异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拟原则上不超过1.75元/股,具体价格及回购方式、回购主体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如本人于公司终止挂牌后现金收购投资者所持安华智能股份的每股价格低于本人后续将所持安华智能股份转让予上市公司时的每股价格的,本人将以现金向投资者补齐相应的差额;如本人后续将所持安华智能股份转让予上市公司时的每股价格低于收购投资者所持安华智能股份的每股价格的,本人承诺不需要投资者向本人补齐差额。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回购申请有效期限
1、自本次终止挂牌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为本次申请股份回购的有效期限。
2、异议股东应在申请回购有效期内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材料或发送邮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
公告编号:2019-021
意公司终止挂牌后60日内购买异议股东股份;其中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经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填写需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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