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朗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朗威视讯科技股份有
报告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报告书 指 《北京朗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朗威视讯、公 指
众公司、被收购方、 北京朗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收购人、收购方、犀 指 犀牛之星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牛控股
转让方 指 李晨、田永梅、吴琼、胥淏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犀牛控股以现金受让朗威视讯 45.6304%股份
收购协议 指 收购人与被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事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
过渡期 指 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过渡期。
收购完成 指 收购协议中所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之日即为收购完成
锁定期 指 收购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
本财务顾问、开源证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众公司主办券商 指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律师 指 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
被收购方律师 指 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投资者适当性办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源证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收购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二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披露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公众公司提供,收购人及公众公司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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