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430341 证券简称:呈创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司现行《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呈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三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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