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350 证券简称:万德智新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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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武汉万德智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一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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