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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6:23:24 股吧网页版
百傲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430353 证券简称:百傲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合理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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