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5:33:48 股吧网页版
百傲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353 证券简称:百傲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百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
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将依据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聘任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将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方式审批决策在总经理权限下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七)签发公司重要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席位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本细则规定权限下的一般交易事项,本细则称“一般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全国股权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总经理有权审批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交易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