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430359 证券简称:同济医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山东创新药物研发有限公司、江 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
号为(2023)鄂 01 知民初 883 号民事判决,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向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民事上诉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开庭审理此案,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
件号为(2024)鄂知民终 23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亦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创新药物研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同济中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亦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4 月,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反诉被告”)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药品上市 持有人注册批件及生产技术的议案》,议案内容为公司与山东创新药物研发有 限公司、江西施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原告”)签订《技术转 让合同》,拟购买 “枸橼酸西地那非口崩片(50mg)”药品上市持有人注册批 件及生产技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认为反诉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
约,于 2023 年 11 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反诉原告,
案件已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编号:(2023)鄂 01
知民初 883 号。
反诉原告在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 2 起诉状,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出具案件号
为(2023)鄂 01 知民初 883 号传票,本案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24
年 9 月 10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号为(2023)鄂 01 知民初 88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邮寄送达了《民事上诉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
开庭审理此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反诉被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由江西施美公司返还同 济医药公司物料采购费 1471300 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驳回江西施 美公司有关订单差额补偿款反诉请求;3.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江西施美 公司向同济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 9900000 元;4.本案一审诉讼费用、保全费及 上诉费由山东创新公司、江西施美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江西 施美公司是否迟延办理 MAH 变更构成违约认定模糊,对江西施美公司迟延 办理 MAH 变更是否满足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认定错误。(1)江西施美迟延办理 MAH 变更构成违约。(2)江西施美公司迟延办理 MAH 变更应当认定为“拒 不履行合同”,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2.同济医药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合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之规定。3.江西施美公司应向武汉同济公司支付违约金 9900000 元。4. 一审法院判决江西施美公司向同济医药公司返还 500000 元材料采购款及二 期预付款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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