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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8 00:24:03 股吧网页版
竹邦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7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430360 证券简称:竹邦能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陕鼓工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海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珩、林曦、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竹源兴邦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源兴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亚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勇、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亚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勇、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10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及 2020 年 1 月 20 日披露
的《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陕鼓工程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竹源兴邦向原告陕鼓工程支付制定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款项 11,649,677.24 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竹源兴邦向原告陕鼓工程赔偿诉讼费
213,394 元、律师费 360,000 元、差旅费 26,459.45 元、开立信用证费用 19,557
元;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竹邦能源对竹源兴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竹邦能源及子公司竹源兴邦答辩主要内容如下:

一、《兰州竹源兴邦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中川机场分布式清洁能源站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陕鼓工程应当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无故不付款或付款不及时所造成的所有纠纷应由陕鼓工程负责;

二、执行款项中所涉及的工程款 11,475,122.1 元,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款应由陕鼓工程垫付,并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双方进行结算,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并且,陕鼓工程在合同履约过程的违约行为已给竹邦能源和竹源兴邦造成逾千万损失,陕鼓工程至今仍未移交合格建成项目予竹邦能源和竹源兴邦。在项目投产运营前,陕鼓工程亦无权要求竹邦能源和竹源兴邦提前结算该笔工程款;

三、11,475,122.1 元工程款以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为陕鼓工程违约未履行

公告编号:2020-010

垫资和付款义务造成的,应由陕鼓工程自行承担,与竹邦能源和竹源兴邦无关;
四、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陕鼓工程不是独立法人,陕鼓工程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原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陕鼓工程的起诉,或追加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期得知,公司持有子公司佛山市能讯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1%股权已被陕鼓动力向兰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目前股权已被冻结。

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向甘肃省兰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
高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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